津辰市監處罰〔2024〕235號 - 天津達福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案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辰市監處罰〔2024〕235號
當事人:天津達福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6MAC7JYL64M
住所(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胡家園街道中心橋八堡南路196號A區109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楊磊
身份證件號碼:/
2024年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稱在北辰區西堤頭鎮東堤頭工業區泰康路東側原新世電動車院內一倉庫中有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要求查處。同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倉庫進行檢查,發現該倉庫內有140箱(1680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其中129箱(1548瓶)有中文標簽(標簽標注名稱:哥頓金酒,經銷商:溫州舒馬赫商貿有限公司,凈含量:750毫升,生產日期:2022年1月31日),11箱(132瓶)無中文標簽(外包裝標注生產商:ALEXANDER GORDON & CO.,凈含量:750ml,批號:L31981J001)無中文標簽。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無中文標簽的132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進行了扣押,現場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辰市監西強制〔2024〕2號),并告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同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4年2月27日當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區西堤頭鎮東堤頭工業區泰康路東側原新世電動車院內的倉庫內存放的132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外包裝標注生產商:ALEXANDER GORDON & CO.,凈含量:750ml,批號:L31981J001)無中文標簽。上述行為滿足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貨值金額4818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照片;3.對授權委托人的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4.供貨商資質復印件、進貨票據復印件、銷貨單復印件、貨值金額與違法所得計算表;5.復查現場筆錄、現場照片、整改報告。
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辰市監罰告〔2024〕235號),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主動對倉庫內的食品進行清點,且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無中文標簽的“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 132瓶;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