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以來,按照國務院食安辦等五部委和省廳的工作部署,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面開展校園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稱:
吉林某學院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關分局執法人員到吉林某學院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案件名稱:
吉林某大學學生四餐廳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關分局執法人員到吉林某大學學生四餐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案件名稱:
吉林省某學院某校區食堂食品留樣記錄不符合規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6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執法人員對吉林省某學院某校區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食品留樣記錄不規范。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案件名稱:
吉林某大學一食堂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2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凈月分局執法人員對吉林某大學一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規定索要和查驗供貨商資質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案件名稱:
長春某大學某學院食堂未按規定進行食品留樣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凈月分局執法人員對長春某大學某學院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未按照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作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