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海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13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餐飲單位
2024年第八期
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9日,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對海淀區13家餐飲門店進行了依法查處,查處情況通報如下:
1、酷咖中科(北京)餐飲有限公司第二咖啡分店
招牌名稱:BLAQ COFFEE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科技培訓交流樓)1層2號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北京番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貢湘苑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大柳樹富海中心3號樓一層101號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北京錄乃閣餐廳
招牌名稱:西部楊華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觀景園小區西側底商南起第五間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北京渝味曉宇餐飲有限公司分公司
招牌名稱:渝味曉宇火鍋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二旗大街39號1層39-4
存在后廚冰箱未按規定進行除霜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5、北京四季常發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張亮麻辣燙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鎮北塢嘉園南里35號樓二層203室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6、北京薈三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全牛匠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田村路43號環京現代物流設施項目A-1F-014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7、北京檸王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LINLEE林里·手打檸檬茶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9號3號樓6層602-6006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第(六)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8、貝特比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五棵松第一分公司
招牌名稱:cococean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9號3號樓6層602-6007
存在未及時清理過期食品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9、北京瀚洋元亨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涼皮先生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地錦路7號院15幢-101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0、北京恒強基業茶樓
招牌名稱:王老六鐵鍋魚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保福寺75號平房
存在后廚環境不衛生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1、北京錦繡潤鑫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好多怪獸大盤雞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18號B座2層C區02
存在工用具、水池混用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2、可米駿商貿(北京)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哞哞小花牛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一街7號4幢118號
存在未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3、北京德和順餐飲有限公司
招牌名稱:黃燜雞米飯
經營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金數碼園3號樓1層0107-3
存在未清洗水果與直接入口原材料混放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