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吧經營時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8月5日,涇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酒吧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內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食品浪費,執法人員當場制作并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其警告。2024年8月13日,涇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警告事項進行現場復查,發現當事人未按要求整改,仍在經營時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涇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融合餐廳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4年4月15日,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融合餐廳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該店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崆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3.平涼市崆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18日,崆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餐飲店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發現該店未按規定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且服務人員未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崆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