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抽檢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5年第4期)
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檢中發現我省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經營單位、1家生產單位。現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峨山縣個體工商戶王慶華銷售的桔子
(一)基本情況
峨山縣個體工商戶王慶華2024年10月30日銷售的桔子,經檢驗,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
1.依法處置情況
經查,峨山縣個體工商戶王慶華銷售不合格桔子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玉溪市峨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種植過程中未按規定用藥或未過休藥期采摘。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二、雙江恒豐石斛種植有限公司恒豐超市銷售的小青椒
(一)基本情況
雙江恒豐石斛種植有限公司恒豐超市2024年12月2日銷售的8號小青椒,經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
1.依法處置情況
經查,雙江恒豐石斛種植有限公司恒豐超市銷售不合格小青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臨滄市雙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已將相關情況通報農業農村部門。
2.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種植過程中未按規定用藥或未過休藥期采摘。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三、昆明市官渡區美鳳水果經營部銷售的龍眼
(一)基本情況
昆明市官渡區美鳳水果經營部2024年9月10日銷售的龍眼,經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
1.依法處置情況
經查,昆明市官渡區美鳳水果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龍眼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昆明市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已將相關情況通報海關部門。
2.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未嚴格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義務。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完善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制度,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四、古城區景煜土特產店銷售的,由玉龍縣滇味臘業臘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臘排骨
(一)基本情況
古城區景煜土特產店銷售的,由玉龍縣滇味臘業臘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臘排骨(生產日期2024年12月6日,規格型號500g/包),經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環節
1.依法處置情況
經查,玉龍縣滇味臘業臘制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臘排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麗江市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經營過程中控制溫濕度不嚴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加強生產過程中溫濕度把控,改進生產加工工藝。加大對出廠產品的檢驗力度,確保出廠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三)經營環節
1.依法處置情況
經查,古城區景煜土特產店銷售不合格臘排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麗江市古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經營過程中控制溫濕度不嚴導致產品不合格。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銷售、下架不合格食品,對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措施。規范進貨渠道,認真履行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等義務。加強對產品倉儲條件的管理,加強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