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鋒
同事朋友拼、同校學生拼、同城網友拼……近年來,拼單這一網購方式逐漸興起,在今年“雙11”期間更是“拼”得熱火朝天。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很多消費者在拼單過程中遇到過跑單、轉賣、贈品分配、價格未協調一致等諸多問題,原本各取所需、攜手省錢的拼單衍生出不少糾紛。
(據11月11日《法治日報》)
商家在“雙11”“6.18”等購物節期間乃至在日常的促銷活動中,大都讓商品單價與購買量呈現負相關關系——消費者買的商品越多,價格越便宜,贈品越多。這種促銷規則直接催熱了拼單消費,很多對商品的實際需求有限的消費者通過拼單,既能增加購買量,拉低價格,獲得心儀的贈品,又可以避免非理性消費,避免過度囤貨。從理論上說,這是一種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
但在實際消費場景中,拼單消費出現了跑單、贈品分配爭議、價格爭議、貨不對板、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等問題,而陌生消費者之間的拼單消費更易出現這些問題。在拼單消費模式中,商家只與下單消費者建立交易關系,其他參與拼單的消費者則與下單消費者建立了委托代購關系,與商家并未直接建立法律意義上的交易關系。如此,一方面,下單消費者掌握信息優勢、交易主導優勢,在贈品分配、實際購買成本分攤、品控等環節擁有更多話語權,容易出現只收錢攢單不下單、獨占或多占優質贈品、向其他消費者多攤成本、品控把關不嚴甚至以假冒偽劣商品頂包目標商品等問題;另一方面,下單消費者也要面臨購買商品后被其他拼單消費者“放鴿子”等風險。
拼單消費者與下單消費者或商家之間產生糾紛后,常常會遭遇維權障礙,最主要的障礙是,只有下單消費者與商家進行了交易,其他拼單消費者難以被認定為交易關系中的消費者,也就難以享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賦予的權益。通常而言,拼單消費者之間發生糾紛,只能被歸屬為契約糾紛,依據《民法典》走訴訟、仲裁等途徑,不僅耗費時間長,而且難度大。
為了保護參與拼單消費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參照共同訴訟制度,建立“共同消費”制度,即所有拼單消費者均與商家直接建立交易關系,均具有法定消費者的身份,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消費者權益,履行對應的義務,并按照約定分配或平均分配贈品、優惠、購買成本等,商家也需向所有拼單消費者承擔開通“AA支付”通道、開具發票、發貨、售后保障等責任。而任何一名拼單消費者與商家發生消費糾紛,都可以通過與商家溝通協商、投訴舉報、提起訴訟或仲裁等途徑維權,其他拼單消費者作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參與共同維權過程,享受維權的成果。
把拼單消費升級為“共同消費”,有利于厘清拼單消費的各方關系,保護各方權益,有利于減少、化解拼單消費糾紛,符合消費者的維權需求、拼單消費機制健康發展的需求,也符合商家的促銷需求。立法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消保組織等都可以從各自的職能出發,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對“共同消費”模式進行確認,給消費者和商家打造更公平、更誠信、更安全放心的拼單消費環境。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