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挖坑” 買家“受罪”
“超長預售”不能成為脫韁野馬
□ 本報實習記者 王雅雯
“‘雙12’都過了,‘雙11’下單的商品還沒收到。”“春節(jié)快到了,‘雙12’買的商品還在路上。”最近,不少消費者紛紛吐槽,卻發(fā)現問題的癥結并不是物流,而是商家設置的超長預售期限。
“超長預售”暗藏陷阱
商品預售制是指消費者在產品上市之前預先付費,商家在預售達到一定數量后,才投入正式生產和發(fā)貨的模式。之前,該做法僅限于部分工藝復雜的商品,但近年來電商紛紛開啟預售促銷模式,因超長周期產生的購物糾紛和投訴屢見不鮮。
家住北京市朝陽區(qū)的劉女士向記者反映:“我去年11月1日下單,店鋪頁面顯示最晚11月11日前發(fā)貨。當時想著都在‘雙11’期間,等一等也無所謂。但沒想到最后顯示的發(fā)貨時間居然變成了12月15日之前,商家不僅一直不發(fā)貨,還隨便更改發(fā)貨日期,真是很讓人惱火!”
“我是2022年10月26日交訂金,30日付尾款,平臺顯示兩天之內發(fā)貨。但發(fā)貨時間一拖再拖,我想取消訂單,商家卻說預售商品訂金不退。”“雙11”之后,來自山西太原的消費者王女士也向記者抱怨。
像這樣受超長預售時間困擾的消費者其實還有很多,記者調查發(fā)現,各大電商平臺均存在預售行為,時間為8~45天不等。除此之外,預售領域還存在商家單方面取消訂單、部分預售商品貨不對板等問題。
“預售模式,特別是超長預售期限,將銷售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這是一種不公平交易行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的中北大學法律顧問岳文婷告訴記者,“網絡購物時,由于預售模式的選擇權及預售期限的決定權僅僅掌握在經營者手中,如果賣家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恣意設定超長預售期,便能減輕自己的責任,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即使賣家提前告知消費者預售期的存在,也可能構成買賣雙方實質上的不平等,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因此,出于公平原則的考量,網購預售期必須控制在合理的期間內,不能僅以告知與否而評判。”
一位從事服飾銷售的電商商家李女士也向記者透露,部分商家其實正是抓住了平臺的管理漏洞和消費者的心理特點,才會衍生出“超長預售”這種市場亂象,不僅傷害了消費者,也對互聯網購物造成了不良影響,還連累其他無辜電商背負諸多負面影響。
拒絕“花錢買氣受”
無論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是推動電商行業(yè)及預售制的良性發(fā)展,都不該讓“超長預售”變成給消費者挖的“坑”。
目前,我國尚未就網購預售期限制定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網購賣家設定“超長預售期”的行為本身不會直接構成違法違規(guī),但行業(yè)監(jiān)管和后續(xù)相關法律的出臺落實必不可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第三章規(guī)定經營者負有的義務。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需要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信息,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也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也明確了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相關專家表示,如果電商通過設定“超長預售期”的方式違反上述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依法維權,也可以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
“面對網購預售亂象,消費者可以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在與商家協商不成時,消費者可以優(yōu)先向平臺投訴。其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各方責任,向商家所在地或網購平臺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此外,還可以前往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對于網購交易,消費者完全可以通過12315線上投訴平臺、電子法院等線上方式進行維權,非常便利。”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張夢律師說。她還表示,如果進行維權,消費者應當保存好相關訂單的交易記錄、物流記錄,與商家、平臺的溝通記錄,以及平臺本身的交易規(guī)則。在法律、法規(guī)之外,商家在出售商品時作出的相關承諾,及網購平臺交易規(guī)則中對商家延遲發(fā)貨等違規(guī)行為的懲罰賠償規(guī)定,也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