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市場監管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這意味著,從下月起,在生鮮食用農產品市場,“生鮮燈”將全面禁用。
“生鮮燈”并非專用燈具產品,而是因為一些能發特定顏色光的燈具常被用在農貿市場或超市里照射生鮮食用農產品等,因而被稱為“生鮮燈”。比如能發紅光的燈具可以讓生肉看上去更紅潤,這樣更能刺激消費者產生的購買欲。用“生鮮燈”給生鮮食用農產品進行“補光”“美顏”,這種“光學營銷”套路在全國各地農貿市場或超市均有存在,多年來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
“生鮮燈”使用之普遍,可以從電商平臺相關燈具的銷售情況窺見一斑。在某網購平臺,一家燈具店的“生鮮燈”月銷量超過3000只。在商品廣告頁面,商家用“生意好不好,視效很重要”“好看才好賣”“使用普通照明燈,肉質發黑,觀感不佳,使用這款燈,肉質立馬紅潤,客戶看了就想買”等語句進行宣傳。一些燈具商家針對不同使用場景對“生鮮燈”進行細分,種類包括“豬肉燈”“冷鮮凍貨燈”等。此外,有的“生鮮燈”還具有遙控調光功能,號稱“多紅多白都能調”。
“生鮮燈”大行其道,會誤導消費者,侵害其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使用“生鮮燈”會改變商品真實色澤,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可能影響消費者對食材的后續處理,甚至危害其身體健康。另外,商家使用“生鮮燈”進行“光學營銷”實質是一種廣告宣傳行為,如果商品存在變質等質量問題,而商家用燈光遮瑕,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構成虛假廣告;商家以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與其交易,涉嫌違反《價格法》有關規定;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看,這種行為對其他經營者造成不公平,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正是因為使用“生鮮燈”涉嫌違法,且近年來消費者一直有治理“生鮮燈”的呼聲,市場監管總局在修訂《辦法》時,增加了關于禁用“生鮮燈”的條款。事實上,該《辦法》已于6月30日發布,到12月1日正式施行,留出了5個月的緩沖期,目的是讓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有一定的時間了解《辦法》,并根據要求更換調整經營場所的照明設備,以符合《辦法》相關要求。
當然,這5個月的時間也是為基層監管部門完善市場監管預留下準備期。“生鮮燈”如何定義,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如何界定等,這些都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研判,給出更詳細的解答。對于鹵菜等熟食品使用“生鮮燈”是否屬于禁用之列,也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明晰。目前,我國并沒有“生鮮燈”對應的產品標準規范,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只規定農貿市場照明的顯色指數不低于80,這也給監管“生鮮燈”的生產和應用造成一定困擾。鑒于此,不少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正在制定相關管理規范,對“生鮮燈”的色標特征、色溫值、顯色系數等作出更明確的要求。
為確保《辦法》順利實施,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正在對禁用“生鮮燈”的相關規定進行宣傳,督促指導食品經營主體將“生鮮燈”更換為符合要求的燈具。期待相關部門盡快出臺與《辦法》配套的細化規章及針對“生鮮燈”的專門標準,不斷加強監管執法,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經營者提高法治意識和誠信意識,不再玩“光學營銷”套路,還原生鮮食用農產品自然本色,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