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桂金罰決字〔2023〕1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桂金罰決字〔2023〕11號 |
被處罰當事人 | 一、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縣支行 二、吉曉峰(時任農業銀行金秀縣支行副行長)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質價不符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九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行政處罰決定 | 一、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秀縣支行罰款30萬元 二、對吉曉峰警告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西監管局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