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就《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進一步擴大信用修復范圍、縮短公示期限、強化協同修復等措施,對于加強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管理,鼓勵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充分激發市場活力,營造良好經營環境,將發揮重要作用。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良好的社會信用是經濟健康運行的前提。近年來,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我國社會誠信意識顯著提升,誠信氛圍日益濃厚。特別是失信懲戒制度對各行各業產生了強有力的威懾和懲戒作用,讓各類經營主體感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制度威力,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營主體守信踐諾。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并不意味著要把失信者“一棍子打死”。失信懲戒的目的不是永久性地“拋棄”失信主體,而是讓更多的人明白信用的價值和邊界,通過懲戒讓失信者改過自新,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重塑信用后“回歸社會”,并最終收到提高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效果。所謂“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信用機制也應以“能改”為目標。若失信者在受到懲戒后能夠“知錯”并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則應為其提供糾錯的制度化渠道,給他們重新出發的機會。
給予失信主體改正與修復的機會,也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明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而且,對于經營主體而言,信用修復非常重要,若有失信信息不修復,將在資格認定、申請財政資金補助等方面受到限制,會對自身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經營主體期盼進一步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制度。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不斷建立完善信用修復制度。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均明確要求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今年3月,《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公布,其中《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建立企業信用修復制度。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部署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方面推出了一些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2021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提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2021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違法失信情形,規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復方式?,F在,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擴大信用修復范圍、縮短公示期限、強化協同修復等內容。與此同時,市場監管總局還部署開展信用提升行動,支持失信主體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數據顯示,2023年,超過2200萬戶經營主體實現信用修復,他們在招投標、投融資、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的限制被依法解除,經營主體活力得到進一步釋放。
目前,各領域都在大力推行信用修復制度,但從實踐看,該制度還存在一些有待改進的地方,比如修復渠道不暢,修復方式單一,修復標準不詳,修復程序復雜、耗時長,協同修復機制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會影響經營主體信用修復工作效能。社會各方也高度關注信用修復,期盼進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制度機制。期待征求意見稿經法定程序后盡快出臺,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推動信用修復工作更加規范、高效,助力經營主體重塑良好信用、行穩致遠。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