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0.05.09
生效日期:1990.05.09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標準化科學技術成果包括國家標準和標準化科研成果。
國家標準的獎勵范圍是指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批的國家標準包括: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方面的標準;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試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方面的標準;
(三)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通用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互相配合方面的標準;
(四)農業(含林業、牧業、漁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以及生產技術、管理技術方面的標準;
(五)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方面的標準;
標準化科研成果的獎勵范圍包括:
(一)有關標準化的應用性科研成果;
(二)標準化科技情報的搜集加工、傳遞報導、分析研究等情報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報告;
(三)為制訂或宣傳貫徹標準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術及測試儀器裝置。
第三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等,按照申報獎勵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創造性貢獻、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定。
一等獎 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5000元。
二等獎 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3000元。
三等獎 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1000元。
四等獎 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500元。
第四條 獎金來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規定列支。
第五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單位,應填寫《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并備齊有關附件。
國家標準申報獎勵的附件為:
(一)正式出版的國家標準文本;
(二)國家標準編制說明及審查紀要;
(三)國家標準實施效果的證明文件。
標準化科研成果申報獎勵的附件為:
(一)研究報告或論文;
(二)成果鑒定證書;
(三)成果應用效果的證明文件。
第六條 申報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標準化科技成果的制修訂、研究試驗和推廣應用工作中直接參與并對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做出重要貢獻者。
每項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的限額為:
主要完成人: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四等獎
15955
主要完成單位:10755
對于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必須在申報書內填寫詳細材料,如實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經主管部門和我局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技進步獎申報程序:
(一)申報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由各申報單位向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和獎勵等級的建議,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二)有關標準化應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單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國標準化協會》提出申請,由中國標協聘請2-3名副研究員或相應職稱以上的同行專家評議、推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
第八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設立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司,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九條 標準化科學技術成果獲獎項目的獎金,由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負責單位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獲獎項目的集體或個人。防止平均主義。
第十條 獲獎項目不得重復發放獎金。如果經過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金額的項目,只發獎金的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對獲獎項目有異議者,可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由其進行處理。重大問題報送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處理。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如查明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撤銷其獎勵,追回其獎金,并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主要完成者的貢獻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