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在疫情防控的“戰時狀態”下,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從源頭上防止動物傳播疫情流行擴散,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3日,廣東省清遠市連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專項整治野生動物市場檢查行動時,發現連州市某夜宵檔活禽存放區存有榕蛇10條(共3000克)、水蛇2條(共500克),經營場所擺放的菜牌上標示“蛇類(時價)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內容,現場有幾名顧客正在吃蛇制作的食品,該夜宵檔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資質材料、檢驗合格證、進貨票據等材料。同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并對上述蛇類進行先行登記保存。1月29日,經清遠市林業局鑒定,上述榕蛇、水蛇實際為灰鼠蛇、漁游蛇,屬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1月30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將涉案蛇類交由連州市林業局依法處理。5月8日,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宵夜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停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43.9元,處以灰鼠蛇和漁游蛇價值的八倍罰款計28800元。
【案件評析】
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應當予以保護。在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全民抗擊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仍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和相關檢疫證明的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無法保證其經營食品的安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必須嚴厲打擊,制止野生動物違法交易行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相關規定,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因此,連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處以灰鼠蛇和漁游蛇價值的八倍罰款。
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要加強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聯防聯控。一旦發現違規經營野生動物行為的,要立即通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到現場處置,并將違法案件或線索包括野生動物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加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保護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而食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第(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廣東省清遠市市場監管局 高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