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2004年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來,消費品召回工作進展迅速,截至2021年底,我國累計共召回消費品8027萬件。上海作為全國最早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探索和實踐的地區之一,截至目前已累計召回消費品863萬件。
案情簡介
近期,在市場監管總局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指導下,市局執法總隊對某家具和家居銷售公司涉嫌銷售已召回的系列餐具產品事件進行調查。
調查期間,市局執法總隊對多家商場進行集中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正價銷售產品區域、折價銷售產品區域及產品現場庫存等情況,并調取了其缺陷產品召回記錄、銷毀記錄及剩余庫存情況統計表。發現該公司未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未如實制作相關召回記錄。
2021年12月30日,執法人員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該公司根據《責令改正通知書》內容進行了整改。同時該公司對其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進行了重新梳理,進一步提升了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案是全國首例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責令企業改正的案例,充分體現了市場監管人時刻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
法律分析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實施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是加強產品質量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市場主體責任,保障廣大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采取更換、退貨方式召回的缺陷消費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未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不得再次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報告召回計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