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友提出的地方標準的問題,市場監(jiān)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標準化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地方標準”。
請教老師,這里的“批準”是否可以理解為不是指單個標準的批準,而是制定地方標準事權的批準?我們理解只要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賦予了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這項權利,就無需每年設區(qū)市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呈報立項申請和草案,省局批復具體標準,市級才能開始制定工作這樣的現實流程???
這樣的理解對嗎?求解答。
總局回復:
您好!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可制定地方標準。相關管理事權的批準規(guī)則請咨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回復部門:標準創(chuàng)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