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用薄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用薄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一般簡稱農膜。超薄農膜在有些文件中也稱為非標農膜,是指雖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但是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合格產品;以及不符合法規、政策、標準要求,聲稱不屬于農用地面覆蓋薄膜,實際作為農用地面覆蓋薄膜銷售和使用的非法產品。
保護農田要算大賬,算長遠賬
農用地膜殘留對土壤的影響: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超薄地膜不易回收,極易造成農膜殘留在農田土壤之中。
1.滲透影響。由于地膜不易分解,殘留在農田土壤中的地膜將阻礙土壤毛管水和自然水的滲透,影響土壤的吸濕性,造成土壤板結,地力下降,作物株間施肥時,如有大塊農用地膜殘留隔離,會影響肥效,致使產量下降。
2.根系影響。土壤中地膜殘留量達到一定程度時,阻礙作物根系串通,根系生長發育困難,致出苗慢、出苗率低,扎入表淺,影響作物正常吸收水分和養分,
3.毒性影響。農用地膜在制作過程中會加入增塑劑,這些物質對農作物有毒害作用,被吸收進入作物后,破壞葉綠素并抑制其形成,影響植物的光合作用,危害植物生長,嚴重者黃化死亡。
農膜生產者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均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作出規定。
簡單釋義: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的產品,達到一定條件的,屬于涉嫌犯罪行為,必須移送公安機關。以每卷薄膜5千克、每千克薄膜5元錢計算,生產企業生產并銷售超過2000卷超薄農膜,銷售金額就會達到五萬元,相關人員已涉嫌犯罪。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農膜生產者必須遵守的標準規范
國家強制性標準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工業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53號公告《農用薄膜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本):(十三)不得以劣質再生塑料為原料生產農膜產品,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出廠產品合格率達到100%。
制定并執行企業標準涉嫌違法的行為
《標準化法》第二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第二十一條 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第二十二條:制定標準應當……提高……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第三十七條: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
簡單釋義:拒不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GB13735-2017,自行制定并執行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產品實際被作為農膜使用的,會造成農業面源污染,影響生態效益。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簡單釋義:若企業標準顯示該產品可能作為食品包裝用途,則該產品屬于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必須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可生產、銷售,否則涉嫌無證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