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50100579406244Q
經營場所: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59號地王國際商會中心5101、5102、5127、512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陸星浩
經營范圍:安裝、維修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憑許可證經營,具體項目以審批部門批準為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實,該公司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存在電梯底坑積水的問題,但長期未整改。也未按《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要求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檢查(勘驗)筆錄;
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3. 電梯維護保養記錄表;
4. 詢問調查筆錄;
5. 身份證復印件;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構成未按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維保作業行為。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捌仟元(28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齊。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