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組織開展了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查處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商業混淆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增強公平競爭意識,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虛假宣傳商品銷售狀況,欺騙、誤導消費者案
2023年9月4日,東港區市場監管局對東港區某酒店虛假宣傳商品銷售狀況,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并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0日,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到東港區某酒店辦理入住時,該酒店收取住房押金的方式是讓其在美 團自家酒店團購微信小程序上再重新下單購買一間房間,訂單生成后,待退房時押金以微信紅包轉賬的方式返還,但押金在美 團下單購買的房間并未取消,故認為酒店該行為涉嫌刷單違法。2023年4月19日。經查,當事人以收取押金的名義組織消費者在美 團平臺酒店刷單的行為,妨礙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并誤導其他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東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嵐山區某海水產養殖店虛假宣傳案
2023年 8月17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對嵐山區某海水產養殖店對其商品用戶評價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7日,嵐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線索移送函稱,拼 多 多店鋪存在好評返現行為。經調查,通過各類“刷單炒信”方式刷好評、“攢”人氣,當事人存在對其商品用戶評價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超市商業混淆案
2023年9月18日,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超市銷售混淆、引人誤認產地的龍口粉絲的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粉絲2.116公斤,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3.6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莒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超市銷售標簽上標示品名“龍口粉絲”的產品。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龍口粉絲”生產商為夏邑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產地河南商丘,不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系當事人購進后拆掉原包裝,稱重后標稱龍口粉絲包裝銷售,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龍口粉絲”的商品名稱,引人誤認為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日照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8月11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對日照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8日,日照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根據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18”全市網絡交易專項監測情況的通報》線索,對其中涉及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的相關情況進行初步核查,存在“使用前后對比圖,前后差距大”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日照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