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俏丹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行為案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杭州俏丹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5日成立,當事人租用杭州市濱江區西興街道江陵路1916號興祺大廈2幢202室場地開設“313羊莊”餐廳。2024年2月8日,我局接舉報稱當事人使用的雜物電梯(傳菜用)未經檢驗,2024年2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實,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雜物電梯未經檢驗。同時當事人無法提供該雜物電梯的技術參數、設備出廠資料及生產廠家信息。執法人員依法對該雜物電梯予以查封。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屬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處罰。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罰款30000元整,上繳國庫;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