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西省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緊緊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持續推進“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F將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鷹潭市龍虎山道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4年1月31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對鷹潭市龍虎山道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作出: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廖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平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023年9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向鷹潭市龍虎山道泉飲用水有限公司送達了一份標稱生產者“鷹潭市龍虎山道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仙水巖飲用天然泉水”(生產日期均為:2023/08/13,不合格項:銅綠假單胞菌)的不合格檢測報告(NO:SJ23Z06010014)。2023年10月7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多次電話聯系法人廖某,都未接通。執法人員聯系管理人員平某,其明確表示不配合調查此事。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27日向當事公司留置送達了詢問通知書(鷹市監食詢通(2023)5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未前來配合調查。經查,當事人因同性質違法行為,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0月10日分別被我局給予行政處罰((鷹)市監處罰【2022】361號)、(鷹)市監處罰【2023】612號)。屬于一年內因同性質違法行為受到累計三次行政處罰情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針對轄區內屢教不改的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我局將加大打擊懲處力度,同步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的金融機構,對其形成震懾,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鷹潭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2024年2月29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原屬于單體藥店,因經營困難,于2023年11月1日加盟某連鎖大藥房,并與其簽訂了《加盟合同書》,于2023年12月7日取得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變更為鷹潭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經營方式為零售連鎖(Ⅱ級)。當事人分別于2023年12月19日、12月22日以原單體零售藥店的名義從江西五洲醫藥營銷有限公司、廣東壹號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藥品,購進藥品的貨值金額共計813.88元。本案中當事人為藥品經營連鎖門店不從總部進貨,而獨立從其他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避開了連鎖總部的質量管理,不符合連鎖藥店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易造成藥品安全隱患。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國家對藥品經營實施許可審查制度,不同性質的藥品經營企業由不同級別藥監部門審批并頒發相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按其不同性質遵守相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從事藥品經營活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得獨立購進藥品,應由總部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等,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通過此次案件查辦,我局有力督促相關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店)提高其藥品經營合規意識,規范藥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鷹潭市月湖區某酒樓虛假宣傳案
2024年2月7日,鷹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鷹潭市月湖區某酒樓在外賣平臺開業期間實行好評返現誘導消費者違心好評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開業期間實行好評返現活動,采取外賣包裝袋里夾帶“好評返現卡”,通過承諾好評返現方式,獲取并誘導消費者違心好評,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又對其他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網絡點餐已經成了一種流行趨勢。在點餐消費時,消費者習慣依據用戶評價來了解入網餐飲的餐飲質量、口味等情況,輔助其進行餐飲選購。我局通過此類型案件查處,有力打擊了入網經營者刷單炒信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較好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營造公平競爭有序的網絡經營環境。
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蒸肉松蛋糕
2023年11月28日,貴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蒸肉松蛋糕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蒸肉松蛋糕并處1、沒收違法所得40元人民幣;2、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罰沒合計5040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
2023年11月3日,貴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送達了由鷹潭市檢驗檢測認證院出具的《檢驗報告》(№:ZYS20231564),對《檢驗報告》(№: №:ZYS20231564)中納他霉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未提出異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2023年11月13日,經報請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證,當事人該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蒸肉松蛋糕全部銷售給鷹潭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新便利店。當事人該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蒸肉松蛋糕一共生產了8件,共20kg。銷售價為12元/kg,成本價為10元/kg,違法所得共為40元。當事人自述,生產蛋糕時計量秤已壞導致稱重不準,當事人未及時發現導致出現了納他霉素超標。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貴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納他霉素是一種食品添加劑(防腐劑),但其使用范圍和劑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760-2014規定,納他霉素在糕點類食品中最大使用量是0.3g/kg。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生產設備等生產關鍵環節的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通過此次案件辦理,我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鷹潭市月湖區某家電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燃氣用具案
2024年3月25日,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鷹潭市月湖區某家電經營部銷售以不合格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防爆軟管冒充合格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將涉案產品的不合格信息函告至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2023年10月,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開展監督抽樣。經檢測,當事人所銷售的燃氣用具連接用金屬防爆軟管所檢測項目:燃氣膠管壁厚項目不符合CJ/T490-2016標準要求,此樣品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近日,全國部分地區發生火災,為了進一步引導燃氣器具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守規、誠信經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經營燃氣灶具及其相關產品的商戶進行了拉網式排查。主要圍繞燃氣灶具、燃氣報警器、調壓閥、燃氣軟管等四類產品開展檢查,重點檢查四類產品的進貨來源、產品標識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法相關要求、是否有CCC認證標志、燃氣灶具是否有熄火保護裝置等。要求經營戶嚴格按照《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第76號令)的要求,切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做好進貨查驗,完善進銷貨臺賬,自覺抵制不合格產品,筑牢燃氣安全防線。下一步,鷹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對“灶管閥”產品抽查力度,堅決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