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扎實推進市場監管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內蒙古赤峰市市場監管局進一步持續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嚴厲打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等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一批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環節特種設備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為強化特種設備違法行為警示教育作用,現將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食品加工企業開展檢查,發現寧城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1臺在用殺菌鍋、1臺在用熱水罐檢驗有效期均至2023年12月15日,存在超期未檢行為;1條在用熱水壓力管道于2017年安裝投用至今,未進行檢驗。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檢驗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氣瓶檢驗機構開展檢查,發現巴林右旗某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已檢驗完成的2支液化石油氣鋼瓶中有1支液化石油氣鋼瓶(產品編號:110100525)設計使用年限至2026年,但下次檢驗日期至2027年12月,已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另1支液化石油氣鋼瓶(產品編號:070583)設計使用年限至2023年12月,檢驗日期為2024年1月,檢驗時已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上述氣瓶已檢驗完畢尚未流入市場,被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并依法查封。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屬于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檢驗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九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單位處罰款10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液化天然氣充裝站開展檢查,發現寧城縣某液化天然氣加氣站2024年1月2日上午9時對車牌號為蒙D84489的車輛充裝LNG過程中未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于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所維保的電梯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維保電梯半月維護保養項目導靴上油杯、對重/平重塊及其壓板、轎內顯示、指令按鈕、IC卡系統,年度維護保養項目轎廂稱重裝置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要求進行維護保養,與維保記錄不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屬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案
2024年1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天然氣銷售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該公司燃氣計量撬內一條燃氣壓力管道,調壓計量撬內一條燃氣壓力管道和調壓計量撬至鍋爐房一條30米燃氣壓力管道、撬外一條48米燃氣壓力管道,共計4條在用狀態的壓力管道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2024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是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特種設備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下一步,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將繼續聚焦特種設備重點場所、重點設備、重點風險隱患,持續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采取“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查處特種設備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震懾特種設備領域違法行為,為赤峰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織密織牢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