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分局查處綿陽市經開區于氏電瓶車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8日,綿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分局依法查處綿陽市經開區于氏電瓶車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5輛和處罰沒款1535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1日,綿陽市市場監管局經開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倍特”電動自行車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整車質量、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屬于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從四川倍特電動車有限公司(已將違法線索移交屬地市場監管局)購進同批次涉案“倍特”電動自行車6輛,進價每輛2150元,銷售價每輛2500元,貨值總金額15000元。截止到案發,當事人除銷售1臺用于抽檢外,其余5臺未售出,違法所得3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提示】
電動自行車作為小型出行工具已經進入千家萬戶,請廣大消費者在選購時要提高安全意識,仔細查驗車輛是否有3C認證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并將信息與實車進行比對,切勿購買無3C認證標志、無合格證的產品。電動自行車經營者要依法誠信經營,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嚴禁銷售經過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綿陽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綿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查處四川興奧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4年5月17日,綿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查處四川興奧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款5.2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17日,綿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對綿陽高新區永興鎮某小區電梯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進行電梯維保。經查,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間,當事人負責對永興鎮某小區電梯進行維保,在未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的要求對所有維保項目進行維保的情況下,出具虛假電梯維保記錄,收取維保費用1.2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提示】
電梯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電梯的安裝、使用、維保等環節都作出明確規定,電梯維保單位要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的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保養項目進行維保。電梯維保是防范電梯安全事故的一項重要措施,電梯維保公司切記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弄虛作假,一旦出現安全事故要依法承擔首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