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區衛生健康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4月25日,當事人牽頭印發《關于申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的通知》(舟普衛〔2022〕42號),規定必須具有能支持體檢數據傳輸或錄入的衛生專網專線的民營醫療機構,才能申報普陀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2022年5月9日,當事人下發《關于明確普陀仁濟醫院等5家民營醫療機構為2022年度普陀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的通知》,具有衛生專網專線的5家民營醫療機構,入選普陀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2023年3月16日,當事人印發《關于申報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的通知》(舟普衛〔2023〕16號),規定必須具有能支持體檢數據傳輸或錄入的衛生專網專線及系統設施設備的民營醫療機構,才能申報普陀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2023年4月1日,當事人牽頭印發《關于做好2023年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健康體檢工作的通知》(舟普衛〔2023〕25號),具有衛生專網專線及系統設施設備的6家民營醫療機構入選普陀區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情況下,制發文件規定具有支持體檢數據傳輸或錄入的衛生專網專線及系統設施設備的民營醫療機構,才能申報為普陀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免費健康體檢機構,排斥、限制了不具有衛生專網專線及系統設施設備的其他民營醫療機構參與當地健康體檢市場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屬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廢止有關政策措施,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布,并向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出現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