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 秦海峰) “以高質量立法為基礎,強化數字監管,不僅能夠維護經營者、監管部門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能夠促進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民建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李志強建議以高質量立法強化數字監管。
數字監管是通過加強對社交媒體、電商平臺和其他在線平臺的監管,保護和支持數字行業發展,維護數字主權,以達到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規范數字市場秩序的目的。近年來,我國堅定不移地建設數字中國,2019年數字經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67.7%,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催生了數字經濟更多的新業態,數字經濟的力量日益彰顯。
近年來,針對傳統監管手段下違法行為發現難、取證難、定性難問題,一些地方(如北京、浙江)利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建立了數字監管系統(平臺),在線開展風險篩查、取證存證、線索移交、信用管理等活動,為數字監管立法提供扎實的實踐基礎。
針對網絡交易活動再規范、網絡經濟秩序再優化,國家出臺了《電子商務法》,營造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公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網絡社交、直播帶貨、自動續費等納入監管范疇,不斷適應網絡消費的新趨勢和新特點,為數字監管立法提供豐富的法律經驗。
針對數字平臺和大型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2020年12月15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草案,通過提供統一數字規則、捍衛歐盟數字主權和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旨在明確數字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為數字監管立法提供可資借鑒的國際做法。
對此,李志強從三個方面給出了建議。首先,要提供統一的市場規則。以立法的方式,明確具有一定規模的在線平臺主動審查、處理和及時刪除虛假信息等非法內容的義務。各大小規模的在線平臺要打擊非法內容、保護用戶隱私安全和規范在線廣告。其中,大型在線平臺要確保更大的廣告透明度,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實時地讓用戶知道自己正在看廣告以及廣告的發布者是誰,獲得為什么他們會被廣告鎖定的有意義的信息;承擔最高標準的盡職調查義務。嚴厲打擊不公平商業行為,保護數字經濟創新,營造有效競爭環境,打造單一數字市場。
其次,要明確經營者和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在對監管機構、監管職責、監管措施作出明確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經營者和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并列出各種可能發生事項的懲罰方式。
再次,要完善數字監管手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數字監管效能,強化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數字監管中的應用,增強態勢感知、科學決策、風險防控能力,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建立數字監管標準體系,加快共性標準、關鍵技術標準的制定和推廣,對大型科技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采取不同的監管標準。關口前移,采用“事前”監管加強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全面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數據、個人信息等安全保障能力,增強數字融合領域安全防護能力,積極應對新型網絡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