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1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
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業務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簡稱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以下簡稱大宗商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
二、本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三、開展現貨交易的貨物種類應由現貨市場經營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事先向海關備案。
四、從境外或者境內區外進入交收倉庫的大宗商品應當按現有貨物進出口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大宗商品應當堆放在交收倉庫中的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
五、保稅倉單持有人應當通過公示機構對所持有的倉單進行公示,并由公示機構將倉單等信息提供給海關;交易平臺應向海關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結算價等相關信息。
六、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