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2月19日訊(記者 尚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