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4月1日發布《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作出明確規定,以發揮地方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防范財政金融風險。
辦法明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限額、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以下均簡稱新增限額)分別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單獨測算。新增限額分配管理應當遵循立足財力水平、防范債務風險、保障融資需求、注重資金效益、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
對于新增限額分配,辦法明確,新增限額分配選取影響政府債務規模的客觀因素,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并統籌考慮中央確定的重大項目支出、地方融資需求等情況,采用因素法測算。各客觀因素數據來源于統計年鑒、地方財政預決算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
辦法要求,新增限額分配應當體現正向激勵原則,財政實力強、舉債空間大、債務風險低、債務管理績效好的地區多安排,財政實力弱、舉債空間小、債務風險高、債務管理績效差的地區少安排或不安排。(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