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南寧6月6日訊(通訊員顧聞 徐揚)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布財稅〔2017〕39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此前已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展政策試點的南寧市納稅人,將繼續按新文件規定執行。
政策內容。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適用對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詳見財稅〔2017〕39號文附件)開發的、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方可適用上述政策。
“稅優識別碼”?!岸悆炞R別碼”由保險公司打印在保單上,是納稅人據以稅前扣除的重要憑據,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時,均需提供“稅優識別碼”。
其他具體規定可參見財稅〔2017〕3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如在政策執行中有相關疑問,可通過地稅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