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8日電 (記者 杜燕)為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電子商務標準化建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業政策的規定,起草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今年9月24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保證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法律地位平等
今天,記者從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此次起草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體現和保證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根據文本,為營造良好的交易環境,充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規范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交易行為,示范文本對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有效的平衡,促進雙方公平交易。
示范文本還就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的必備條款進行有針對性的、全面的約定,同時給予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意思自治的尊重與空間。例如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可約定比示范文本更為全面的保證金的賠付情形,雙方可自行約定平臺服務費的內容以及收費標準,并可以自行選擇配送方式并就配送問題另行約定補充協議。通過相對開放式的條款設置,可以保障平臺經營者對其提供平臺服務業務的經營自主權,體現協議雙方的優勢,不斷優化服務質量。
示范文本銜接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并對政策要求進行具體落地。記者了解到,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指引》對網絡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合同已經作出了一些基本價值共識,為本示范文本所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發布,示范文本及時吸收了該法中的適用條款,確保與之保持一致,并進行具體化的約定。例如,示范文本按照《電子商務法》第51條的規定,明確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避免合同約定與法律發生沖突。
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數額、管理、退還等辦法
此外,示范文本針對近些年來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來,刪除實踐中常出現的違法的格式條款,對商業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設置重點條款。
記者了解到,平臺經營者通常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繳納保證金,但對于保證金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問題的約定上仍存在一些問題。示范文本確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是平臺經營者為賠付消費者損失而向交易平臺利用經營者預先收取的金額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應僅可用于賠付消費者損失,不得用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利用經營者互相承擔違約責任之用途;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開。示范文本對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了明確約定。
實踐中,平臺經營者還通常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發布信息的時候應該遵守的原則及義務,但卻忽略了平臺經營者對此應承擔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主動地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監控平臺利用經營者發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問題再處罰平臺內經營者,對此示范文本增加了平臺經營者及時監控的義務。
在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方面,《電子商務法》規定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示范文本對此條約定進行了細化。文本明確約定對產品和服務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的是平臺內經營者,并且對平臺經營者進行質量監管提出了高要求,盡可能的將質量問題扼殺在流通領域之外,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據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示范文本通過“首都之窗”網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發送郵件到bjgshtc@163.com,為示范文本的完善提出意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