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政府投資條例》出爐 提高效率激發活力
中新社北京5月6日電 (張文絞)中國國務院5日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下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這距離該文件征求意見稿已經過去了9年。
早在2010年,國家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然而,正式版文件遲遲未見出爐。直至2018年,國務院公布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由國家發改委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軍接受中新社采訪認為,選擇此時頒布《條例》有兩大背景,其一是國內正在進行的結構性改革和內部逆周期調節,要求政府做好投資穩增長;其二外部環境仍存在不確定性,國際關注中國的政府投資和政府補貼,要求不斷深化投融資改革。
“內外部環境共同作用下,要求政府投資進一步規范化,提高效率、激發活力。”王軍說。
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看來,中國的投融資改革是不斷推進、不斷摸索的過程,隨著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越來越明確,政府投融資改革也慢慢有了明確的頂層設計,達成越來越多共識。
趙錫軍認為,《條例》的頒布是在改革攻堅過程中,對政府和市場關系、政府作用的明確。
《條例》全文近4000字,對政府投資目的、原則、投資決策、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法律責任等方方面面作了規定。
《條例》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并對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在投資原則和基本要求方面,《條例》指出,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在投資決策程序方面,《條例》要求,對于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在事中事后監管方面,《條例》強化了投資概算約束力,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在項目建設中,監管部門要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條例》還明確了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趙錫軍認為,《條例》頒布將迎來兩大變化,其一是政府投融資更加規范化,其二是政府投融資效率進一步提高。
“原來政府投資的資金主體、資金使用主體、項目主體、融資主體可能不是一家,如果政府換屆,新官不理舊賬,可能出現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顧自身能力過度融資、過度投資,并最終導致資金浪費、重復建設、風險加大等。”趙錫軍認為,新的投融資安排,通過項目預算、結算等約束性制度,可使資金更加高效、項目安排更加合理。
王軍認為,《條例》的頒布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而實現上述目標,包括進一步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功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