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消息,為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工業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44號)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8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網址:http://www.miit.gov.cn),進入首頁“公眾參與”中的“意見征集”模塊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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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八、對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詳見附件1)。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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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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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類型 | 標準車型積分 | 備注 |
純電動乘用車 | 0.006×R+0.4 |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低于150km的,標準車型積分統一為1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1.6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0.08×P | |
1.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100km)滿足電耗目標值的,車型積分為標準車型積分乘以電耗調整系數(EC系數),其中EC系數為車型電耗目標值除以電耗實際值(EC系數上限為1.5倍);其余車型EC系數按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m≤1600時, Y≤0.0078×m+3.81;m>1600時,Y≤0.0038×m+10.28。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比例不小于70%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其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于前款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不滿足的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以上兩指標積分倍數乘積為最終核算倍數,小于等于0.5的按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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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月1日之前獲得型式批準并且滿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可外接充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獲得1.6的標準車型積分,具體積分倍數按照上述要求執行。
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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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