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皖銀保監罰決字〔2019〕15號、18號、20號)顯示,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委托未辦理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六項,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王崢時任安徽分公司副總經理,對該公司委托未辦理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湯高華時任財務總監,對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9年半年報顯示,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衡股份,NEEQ:832138)成立于2008年4月7日,注冊資本5010.94萬元??毓晒蓶|為杜佐嶺,持有3085.77萬股,持股比例61.58%;第二大股東為慎謙,持有638.44萬股,持股比例12.74%;第三大股東為安徽邦衡投資管理中心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有388.61萬股,持股比例7.76%;第四大股東為李生修,持有319.22萬股,持股比例6.37%;第五大股東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46.45萬股,持股比例2.94%。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加入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應當按照規定為其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變更所屬保險公估人的,新所屬保險公估人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保險公估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保險公估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