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寧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顯示,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未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放置加蓋所屬機構公章的公估業務備案表。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四項,第一百零一條,寧夏銀保監局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對時任公司主要負責人賈彥斌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簡稱“徽商公估”)于2012年8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保監中介(2012)1037號”文批準成立,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整,總公司設立在江蘇省連云港市。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