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19〕22號)顯示,中民投租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投租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只,存續金額合計18.55億元。截至目前,中民投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中民投租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中民投租賃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升守法合規意識,切實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天眼查資料發現,中民投租賃是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民投”)旗下全資子公司。中民投由全國工商聯牽頭組織、59家知名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經營范圍主要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商務咨詢、財務咨詢、實業投資、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年度報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債券上市或轉讓的證券交易場所網站上。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年度報告、年度財務信息,或者將公司債券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的時間。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民投租賃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民投租賃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只,存續金額合計18.55億元。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八條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升守法合規意識,切實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