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9號)顯示,經查,青島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域股份”,833055)存在以下問題:
2019年2月2日,旭域股份為青島邦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島辛安支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人民幣990萬元,期限一年。對于上述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旭域股份未按規定履行事前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六十二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旭域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旭域股份應深刻反省,吸取教訓,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旭域股份成立于2000年11月2日,注冊資本5900萬元,于2015年8月5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主辦券商為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旭域股份法人代表、實控人、董事長、最終受益人為楊寶和,第一大股東為北京東方旭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75%,楊寶和為北京東方旭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99%。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19年8月28日,金元證券就發布了《關于青島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對外擔保的風險提示公告》。公告稱,青島邦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旭域股份為互保企業,雙方不存在關聯關系。旭域股份對上市擔保事項未提前履行審議程序。在對外擔保發生之后,于 2019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追認對外擔保的議案》。上述擔保事項未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告知主辦券商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相關事項未能及時予以披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青島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19號
青島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等規定,我局于近期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19年2月2日,你公司為青島邦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島辛安支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人民幣990萬元,期限一年。對于上述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事前審議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深刻反省,吸取教訓,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范運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