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杭州纖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近期,浙江證監局在對陳明圓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纖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檢查過程中,發現公司存在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明圓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陳明圓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點到浙江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杭州纖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5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公司股東為:深圳前海沃之森實業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700萬人民幣,持股比例70.00%;熊晨認繳出資額300萬人民幣,持股比例30.00%。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取有關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纖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陳明圓:
近期,我局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和安排,開展2019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工作。在對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纖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檢查過程中,我局發現公司存在不配合開展現場檢查工作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點到我局(杭州市文三路90號1號樓三樓)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