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能執行科學有效的投資交易決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二、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關于對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比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能執行科學有效的投資交易決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
二、未按基金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