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22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杭州金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金雕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發現杭州金雕資產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和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未于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部分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就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與私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匹配。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杭州金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關于對杭州金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金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行情況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和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未于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部分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就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與私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匹配。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