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42號、43號、44號、45號、47號)顯示,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罰款人民幣50萬元。
李杰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
應專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罰款3萬元。
潘重陽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罰款3萬元。
余林劍對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違法行為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對其警告,并罰款10萬元。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股東為中國中信有限公司、英國保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各為50.00%。另外,李杰為原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負責人;余林劍為原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溫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