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在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831666)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在對預付賬款函證執行替代測試過程中,未發現銀行回單中的收款方信息與ST億豐記錄不一致,未能發現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就ST億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情況獲取的管理層聲明書不完整,ST億豐提供的相關明細表內容為空白,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對該異常情況進行關注,在底稿中也未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對ST億豐是否存在訴訟執行獨立查詢等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江蘇監管局認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7月26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注冊會計師曾被深圳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陸電子”,002121.SZ)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執業中存在4宗違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于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億豐”或“公司”)2016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大華審字〔2017〕第003593號)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預付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在對預付賬款函證執行替代測試過程中,未發現銀行回單中的收款方信息與公司記錄不一致,未能發現賬面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就ST億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情況獲取的管理層聲明書不完整,公司提供的相關明細表內容為空白,你所未對該異常情況進行關注,在底稿中也未見你們對ST億豐是否存在訴訟執行獨立查詢等審計程序。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十二條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所質量控制負責人與注冊會計師施丹丹、楊勇勝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