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關于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寧市山東路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9號)顯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寧市山東路營業部存在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人員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反映了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決定對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范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寧市山東路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伊寧市山東路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無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的人員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反映了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營業部應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