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3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發現浙江聯合中小企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浙江聯合資本”)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二、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三、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資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江聯合資本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浙江聯合資本應當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當事人嚴國蓉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嚴國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嚴國蓉應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浙江聯合中小企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億元人民幣。公司主營業務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為浙江聯合資本第一大股東,持股51.50%;杭州騰宗宇貿易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48.50%。當事人嚴國蓉為浙江聯合資本和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2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同時,嚴國蓉持有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90%股份,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聯合中小企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聯合中小企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
二、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三、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資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5日
關于對嚴國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嚴國蓉:
近期,我局對浙江聯合中小企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部分基金脫離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未要求投資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文件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