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7、38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市分公司”)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批準下轄機構實施虛列費用,具體情況如下:
一、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或通過保險代理機構違規承保了江蘇省外號牌機動車1509輛,涉及2391份車險保單,保費合計998.99萬元。
二、批準下轄機構實施虛列費用行為
2019年4月至5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江寧支公司”)在“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172.48萬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面值合計172.48萬元的服務卡,上述費用列支事項由人保江寧支公司發起費用報銷流程,經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準后實施。服務卡的實際用途為人保江寧支公司清償積欠保險代理機構的車險代理手續費。當事人金濤時任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車險部,于2019年4月至5月簽批同意上述虛列客戶增值服務費申請,對人保南京市分公司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行為以及批準人保江寧支公司實施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決定對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行為給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處3萬元罰款,對批準人保江寧支公司實施虛列費用的行為給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處3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33萬元,并給予當事人金濤警告,處6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6日,婁偉民為負責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8日,李紅梅為負責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冊資本222.43億元,繆建民為法人代表、董事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保”,601319.SH)全資子公司。
2019年11月5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布的四川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川銀保監罰字〔2019〕91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貢市分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人保自貢分公司營業部”)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當事人劉鈺英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依法作出對中國人保財險自貢分公司營業部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劉鈺英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決定。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四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
被處罰人姓名:金 濤
住 址:南京市秦淮區金輪新村
身份證號:3201141975070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準下轄機構實施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4月至5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江寧支公司)在“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1724800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面值合計1724800元的服務卡。上述費用列支事項由人保江寧支公司發起費用報銷流程,經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準后實施。服務卡的實際用途為人保江寧支公司清償積欠的車險代理手續費。金濤時任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車險部,于2019年4月至5月簽批同意上述虛列客戶增值服務費申請,對人保南京市分公司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報銷憑證、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批準人保江寧支公司實施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金濤警告,并處6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8號
被處罰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玄武區龍蟠中路69、37號
主要負責人:婁偉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市分公司)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批準下轄機構實施虛列費用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行為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直接或通過保險代理機構違規承保了江蘇省外號牌機動車1509輛,涉及2391份車險保單,保費合計998.99萬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車輛承保清單、公司車險承保流程、公司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二、批準下轄機構實施虛列費用行為
2019年4月至5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江寧支公司)在“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下,先后6次列支客戶增值服務費合計1724800元,用于購買南京某某汽車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發售的面值合計1724800元的服務卡,上述費用列支事項由人保江寧支公司發起費用報銷流程,經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批準后實施。服務卡的實際用途為人保江寧支公司清償積欠保險代理機構的車險代理手續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報銷憑證、公司及相關人員出具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違規跨區域經營車險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5年第3號)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處3萬元罰款。
上述批準人保江寧支公司實施虛列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處30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給予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警告,合計處3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