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今日公布的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103號顯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由王穗宏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責,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營業部未按規定及時向廣東證監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出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淡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向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分支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與強制離崗制度,確保分支機構負責人至少每3年強制離崗一次,每次離崗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應當在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對分支機構進行現場稽核。 分支機構負責人強制離崗或因故缺位5個工作日以上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代為履行職務,并在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應當熟悉相關監管規定,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且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證券公司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情況和離崗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保存。年度考核和離崗稽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分支機構的合規經營、客戶投訴及糾紛處理情況。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03號
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番禺萬達廣場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間,由王穗宏代為履行營業部負責人職責,你營業部未按規定及時向我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內部控制不完善,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淡薄。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當高度重視,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有關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報送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