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24號)顯示,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價公估”)兩家分公司違法遭罰。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22號顯示,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經查,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未對7名公估工作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但委托其從事公估業務。
二、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經查,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營業場所地址變更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
三、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經查,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作為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經營費用收支和公估費用的收取。
上述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共處三萬元罰款。
陳國志作為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陳國志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陳國志為寧價公估蘇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3號、24號顯示,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經查,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通過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向監管部門報告。
二、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經查,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作為基本賬戶,使用該賬戶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兩萬元罰款。
王宏斌作為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王宏斌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王宏斌為寧價公估太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或者合伙人;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四)股東或者合伙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六)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七)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八)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公估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保險公估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地址:蘇州市姑蘇區西環路1638號國際經貿大廈602室
主要負責人:陳國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 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
經查,該公司未對7名公估工作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但委托其從事公估業務。上述事實,有該機構員工情況說明、花名冊、員工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保險公估人員執業證、部分無執業證公估人員業績清單工資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二、 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
經查,該公司營業場所地址變更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上述事實,有該機構經營地址變更情況說明、該機構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的信息截屏、該機構相關房屋租賃合同、該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經查,該公司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作為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經營費用收支和公估費用的收取。上述事實,有該機構銀行賬戶說明、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相關賬戶明細賬、記賬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共處三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3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陳國志
職務: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陳國志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陳國志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該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上述事實,有該機構員工情況說明、花名冊、員工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保險公估人員執業證、部分無執業證公估人員業績清單工資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該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上述事實,有該機構經營地址變更情況說明、該機構在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的信息截屏、該機構相關房屋租賃合同、該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該公司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上述事實,有該機構銀行賬戶說明、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相關賬戶明細賬、記賬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該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陳國志作為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陳國志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3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3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王宏斌
職務: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宏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王宏斌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通過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向監管部門報告。上述事實,有地址搬遷情況說明、中介系統截屏、營業執照、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該公司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作為基本賬戶,使用該賬戶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上述事實,有賬戶情況說明、寧價公估銀行日記賬、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王宏斌作為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王宏斌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3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4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
地址:太倉市城廂鎮上海東路199號9幢1601室
主要負責人:王宏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太倉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
經查,該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通過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向監管部門報告。上述事實,有地址搬遷情況說明、中介系統截屏、營業執照、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證。
二、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經查,該公司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作為基本賬戶,使用該賬戶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上述事實,有賬戶情況說明、寧價公估銀行日記賬、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工商銀行客戶存款對賬單、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變更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報告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并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責令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兩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