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19〕142號)顯示,莊河匯通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違規接受融資擔保公司為其控股股東貸款提供擔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莊河匯通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1日,注冊資本1.92億元。第一大股東為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3000萬人民幣,持股比例15.62%;大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額1900萬人民幣,持股比例9.90%;大連一方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1200萬人民幣,持股比例6.25%。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