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6日訊 (記者 韓藝嘉 華青劍)近日,由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虛構合同騙取銀行貸款案引發關注。被告人葉某因利用虛假鋼材采購合同騙取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農商行,002958.SZ)膠州支行貸款60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7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為青島閩興物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葉某為了獲得銀行貸款,以青島閩興物資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海義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虛假的鋼材采購合同,該合同并未實際履行。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葉某使用包括上述虛假鋼材采購合同在內的材料,以青島閩興物資有限公司的名義從膠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商城信用社騙取銀行貸款6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4月18日。2012年4月19日,青島鼎盛置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被告人葉某等人作為保證人與膠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商城信用社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逾期未還,后經法院民事判決并執行后,根據銀行出具的記賬憑證顯示,截止2017年12月29日,上述貸款的應收本金為424.58萬元、應收合計540.47萬元。
依據生效民事判決查明,膠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商城信用社隸屬于原膠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2012年6月20日,經中國銀監會青島監管局批準,原膠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變更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膠州支行。
為了貸款,青島閩興物資有限公司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膠州支行單獨保證金賬戶中有120萬元存款。
現青島閩興物資有限公司被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已經連續3年沒有任何業務。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葉仕毫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抓獲,自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9日被臨時寄押于無錫市第一看守所,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騙取貸款的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均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予以采納。辯護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2019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葉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青農商行于2019年3月26日登陸深交所中小板,今年已收到多張處罰,合計遭罰230萬元。
3月8日,青農商行因并購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青島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5月21日,青農商行膠南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導致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等行為,被青島銀保監局罰款五十萬元。
5月22日,青農商行膠州支行因貸后管理不到位導致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的違法行為,被青島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
7月17日,青農商行金融市場中心因涉及同業投資業務資本計量不準確、協助同業機構將同業存款計入一般性存款,被青島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