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5號)顯示,經查明,吉林省安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安托”)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與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的違法事實。
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星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安飛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時,賀某、朱某榮2名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實際匯集于多名投資者的資金。其中,以賀某名義投資的8名投資者,合并投資170萬元,以朱某榮名義投資的10名投資者,合并投資184萬元,共計354萬元。上述參與合并投資的投資者,投資金額均不足100萬元,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吉林安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對吉林安托的上述違法行為,時任吉林安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邸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吉林安托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對邸明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吉林安托成立于2013年2月6日,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當事人邸明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實控人、最終受益人、大股東,持股比例60%。共青城星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共青城安飛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6月4日,執行事務合伙人均為吉林安托。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5號(吉林安托等2名責任人)
當事人:吉林省安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安托),住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邸明,女,1976年9月出生,時任吉林安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住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吉林安托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吉林安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星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未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安飛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向投資者募集資金時,賀某、朱某榮2名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實際匯集于多名投資者的資金。其中,以賀某名義投資的8名投資者,合并投資170萬元,以朱某榮名義投資的10名投資者,合并投資184萬元,上述參與合并投資的投資者,投資金額均不足100萬元,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以上違法事實,有工商登記資料、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合伙協議、共同投資協議、認購協議書、情況說明、銀行賬戶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吉林安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違法行為。
對吉林安托的上述違法行為,時任吉林安托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邸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吉林安托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罰款;
二、對邸明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