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5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1號)顯示,經查,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證券”,000728.SZ)在保薦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黃山膠囊”,002817.SZ)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盡職調查程序不規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國元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元證券成立于1997年6月6日,注冊資本33.65億元,于1997年6月16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蔡詠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21億股,持股比例21.43%。
黃山膠囊成立于1996年8月12日,注冊資本注冊資本8667萬元,于2016年10月25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余春明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余春明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515萬股,持股比例40.56%。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31號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保薦安徽黃山膠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盡職調查程序不規范的情形,未能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