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柳州銀保監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柳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6號)顯示,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貸款調查審查審批不盡職;貸款管理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歸還貸款本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柳州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90萬元。
鄒曉祥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柳州銀保監分局對鄒曉祥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梁曉軍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柳州銀保監分局對梁曉軍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的大股東為柳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為40%。
鄒曉祥原為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鄒曉祥被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2年后,目前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的法定代表人為張俊春。
梁曉軍為廣西融水柳銀村鎮銀行的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