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匯冀唐檢罰字〔2019〕第5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存在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為境內個人辦理境外炒股和投資原油資金匯出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2萬。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十七條規定: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十七條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